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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类型不同纳税调整各异
作者:本站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19:51:52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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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对外捐赠可分为多种类型,如直接向受赠人捐赠、通过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产成品、有价证券等用于对外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减少会计利润。而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分解为资产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捐赠渠道、受赠对象的不同,企业捐赠可细分为全部允许税前扣除、扣除限额内允许税前扣除、不允许税前扣除等类型,纳税人需根据捐赠的不同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例1:2004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捐赠产成品一批,成本180000元,当月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000元。甲公司坐落于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217400
  贷:库存商品1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238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020。
  而按税法规定,甲公司应确认捐赠所得:200000-180000-3400=16600(元),并且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整金额:217400+16600=234000(元),故甲公司2004年6月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4000元。
  例2:2004年,甲公司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向某市工会图书馆捐款150000元,通过某市民政局向市敬老院捐款200000元,2004年甲公司纳税调整前所得10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350000
  贷:银行存款350000。
  而按税法规定,甲公司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向某市工会图书馆的捐赠在纳税调整前所得10%的比例内允许税前扣除,通过某市民政局向市敬老院的捐赠允许全额税前扣除,捐赠扣除限额为1000000×10%+200000=300000(元),纳税调整金额为150000+200000-300000=50000(元),故甲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值得指出的是,企业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金额属永久性差异,企业无论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处理,都是一致的。以例2为例,甲公司所得税处理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4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4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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