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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有变动账务要调整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7 19:51:26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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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以及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作出调整,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存在某些变动差异。比如,企业对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较以前就有明显的变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在纳税所得确认方面作了较大调整,主要规定如下: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均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进行核算,即将原来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扩展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例:A公司于2003年10月接受其他单位现金捐赠200万元,A公司2003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接受捐赠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20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2000000。
  2003年末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100=300(万元),应缴所得税=300×33%=99(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2000000
    所得税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00
     资本公积1340000。
  例:B公司2003年度接受外单位捐赠的一台进口设备,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但根据国外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估计,该设备价格为120万元人民币,捐赠过程中另发生进口关税10万元,并由B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假定B公司2003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13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200000
     银行存款100000。
  2003年末C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120=220(万元),应缴所得税=220×33%=72.6(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200000
    所得税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26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准备804000。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存货、库存商品等,捐赠方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也应包括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
  例:C公司2003年度获得其他单位捐赠商品一批,捐赠方未提供凭据,按市场上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估计,该批商品的价值为50万元,捐赠方同时为C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8.5万元。2003年度,C公司实现税前会计利润200万元。C公司将接受捐赠的商品作为存货(库存商品)核算,并一次性计入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C公司及捐赠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C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接受捐赠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585000。
  2003年末,D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58.5=258.5(万元),应缴所得税=258.5×33%=85.305(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585000
    所得税6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5305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准备39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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