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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成功的委托加工纳税筹划案例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1-8 9:23:33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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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税率6%.虽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产品税负轻。

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在 自制产品和受托加工产品之间合理筹划。比如,当企业按照合同 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需要耗用的 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转人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 做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 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货方的名义进料。

同样某些委托加工企业为达到“避高就低”少交税的目的,采 用减少中间纳税环节,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某酒厂将散白酒 “委托”某药厂加工成药酒后销售。假如散白酒的售价为16万元,加工成药酒后的售价为26万元,酒厂少纳税额计算如下: 若直接销售白酒应纳税额= 销售收入16万元*消费税税率25%=4万元 加工后销售药酒应纳税税额=销售收入26万元*消费税税率10%=2.6万元可少纳4万-2.6万=1.4万元消费税为堵塞漏洞,国家通过严格立法,对委托加工产品与自制产 品进行区别。

税法明确规定: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 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应按销售自制产品缴纳消费税。所以,在避税筹划过程中,应周密筹划,研究税法,不要违反税法,否则不仅达不到避税的宗旨,而且将带来严重的后果,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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