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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在自营与代理之间选择
作者:李尚敏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6-20 16:18:45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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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有些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于没有自营出口权或者无相关专业人才而委托有出口权的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其产品———即总称为代理买断制的出口方式。这种贸易方式在近年快速增长,已成为目前我国从事外贸出口的重要形式之一。
  在代理出口业务中,生产企业作为委托方与专业外贸公司作为受托方彼此收益分配的重点体现在“买断”价的折扣率(又称商定汇率或协定汇率),该汇率的高低决定了双方对该出口业务的收益分配比例,本文以10万美元的出口货价值为基础进行分析计算。
  例如,某生产企业拟出口10万美元货物;为生产该货物购进原料成本为58.82万元(注:后文中未强调的都为人民币);购进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万元;出口结算外汇汇率为8.03;退税率为13%;所得税率均为33%。
  生产企业基本收益分析
  1.该企业自营出口,收汇10万美元。
  (1)收入计算。10×8.03=80.3(万元);退税80.3×13%=10.439(万元);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80.3×4%=3.212(万元);留抵税额为10-3.212=6.788(万元);退税额为6.788万元(6.788<10.439)。
  该笔10万美元出口收益为:(80.3+6.788)-(58.82+10)=18.268(万元)。
  (2)税负计算。印花税:100000×8.03×0.03%=240.90(元);城建税:3.651×7%=2555.70(元);教育费附加:3.651×3%=1095.30(元);税款合计:240.90+2555.70+1095.30=3891.90(元);企业营业利润为:182680-3891.90=178788.10(元);所得税:178788.10×33%=59000.07(元);企业净利润为:178788.10-59000.07=119788.03(元);缴税共计:32120(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40.90(印花税)+2555.70(城建税)+1095.30(教育费附加)+59000.07(企业所得税)=95011.97(元)。
  2.该企业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协议商定代理买断汇价为8.90。
  (1)收入计算。10×8.90=89(万元),其中,销售收入为89÷1.17=76.06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2.932(89-76.068)万元。
  该笔10万美元委托代理出口收益为:89-(58.82购进成本+10进项税+2.932销项减进项)=17.248(万元)。
  (2)税负计算。印花税:890000×0.03%=267(元);因有销项税12.932万元,抵扣进项10万元,应税额2.932万元;城建税:29320×7%=2052.40(元);教育费附加:29320×3%=879.60(元);税款合计:267+2052.40+879.60=3199(元);企业委托出口营业利润为:172480-(267+2052.40+879.60)=169281(元);企业所得税:169281×33%=55862.73(元);企业净利润为:169281-55862.73=113418.27(元);共计缴税:129320(增值税)+267(印花税)+2052.40(城建税)+879.60(教育费附加)+55862.73(企业所得税)=188381.73(元)。
  通过对比,企业自营出口产品,每10万美元可比委托代理出口多收入9507.10(178788.10-169281)元;企业营业利润[其中:减少代理出口而贡献的收益为1.02(18.268万元-17.248万元)万元];增加税务支出692.90(3891.90-3199)元;扣除企业相关应缴所得税后净增加收益为6369.76(119788.03-113418.27)元。
  受托代理出口企业收益分析
  1.收入计算。购进成本:76.068万元;进项税12.932万元;销售收入:10×8.03=80.3(万元);免抵退税额:80.3×13%=10.439(万元);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80.3×4%=3.212(万元);留抵税额为:12.932-3.212=9.72(万元);退税额为:9.72万元;受托该出口代理业务收益为:(80.3+9.72)-89=1.02(万元),刚好与18.268-17.248=1.02相符。
  2.税负计算。印花税:100000×8.03×0.03%=240.90(元);城建税:7190(10.439-9.72)×7%=503.30(元);教育费附加:7190×3%=215.70(元);税款合计:240.90+503.30+215.70=959.90(元);受托代理出口营业利润:10200-959.90=9240.10(元);企业所得税:9240.10×33%=3049.23(元);受托代理出口净利润:9240.10-3049.23=6190.87(元);缴税:240.90(印花税)+503.30(城建税)+215.70(教育费附加)-97200(出口退税)+3049.23(企业所得税)=-93190.87(元);合计缴税为188381.73-93190.87=95190.86(元)。
  收益平衡计算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模式:生产企业出口纯利:119788.03元;国家税收收入:95011.97元;合计:214800元;(刚好与803000收入-588200成本相吻合)。
  2.委托代理出口模式:生产企业出口纯利:113418.27元;外贸出口代理公司纯利:6190.87元;共计缴税:95190.86元;合计:214800元。
  综合以上计算我们可以得出,在买断汇价8.90,出口美元结算外汇牌价8.03元的情况下,每10万美元自营出口将比委托代理出口给企业增加9507.10元的营业利润,扣除相关税费后企业收益为6369.76元。
  如:某生产企业全年出口业务为400万美元,通过计算自营出口可以为企业带来25.48万元收益。
  当然在企业的具体操作中,我们还应考虑当时的外汇牌价以及协议买断汇率的高低、自营出口相应所要负担的运作成本。另外,在不同的地区以及不同的企业,我们还应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各项税率和不同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以及根据流转税额计算的各项地方基金的征收情况进行计算上的调整,以便作出对企业最有利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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