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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
作者:未知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16:11:41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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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4000万元,美国投资者A占注册资本的80%,投资双方注册资金已经全部到位。经过几年经营,企业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有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4亿元。由于企业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美国另一投资者B也想参股投资该企业。A、B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A将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B,转让价格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股权转让合同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A在转让过程中发现,如果以目前企业所有者权益乘以转让数额作为转让股权价格,将承担较重的税负,于是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注册会计师研究后指出,如果A在企业分配利润后再转让股权,实际收益将会增加。原因何在呢?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法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股权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找到筹划的途径,即外国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分配利润,合法地使转让价格降低,就可以节税。同时,对于受让方来说,也可以用较低的价格取得相同的股权。
  例如,美国投资者A转让股权,可以采用两种方案,即股利分配前转让股权、股利分配后再转让股权。
  在第一种方案中,股权转让价格为1.4亿元乘以30%,等于4200万元;将4200万元减去30%股权的成本,A取得3000万元转让收益,应缴10%的预提所得税300万元,实际转让收益为2700万元。因为股利未分配,A从剩下的50%股权中还能分得4500万元未分配利润,因此,A实际收益为7200万元。
  在第二种方案中,合资企业先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全额分配。A可分得股利9000×80%=7200(万元)。按现行税法规定,A不用缴纳所得税。分配股利后,合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为5000万元。此时A转让30%股权给B,转让价格为5000×30%=1500(万元)。转让收益为1500万元减去30%股权的成本1200万元,等于300万元,应缴预提所得税30万元。因此,股权转让后A实际收益为7470万元(7200+300-30)。
  对比以上两个方案,采取第二个方案,A实际收益增加270万元(7470-7200),B应支付的转让价格节省2700万元(4200-1500)。显而易见,第二个方案对双方均有利,因此A选择了第二个方案。
  综上所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筹划时,在股利分配具有可行性、不会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时,可选择先分配股利,再转让股权的方案。
  投资者参照以上方案进行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以上方案仅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能进行上述筹划。
  要仔细考量股利分配的可行性。先进行股利分配,需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如果外方具有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则股利分配具有可行性;如果不具有控股权,则应取得各方的同意。若其他各方要求外方付出代价,则外方应对代价与筹划收益进行比较,后者大于前者才具有可行性。同时,企业进行股利分配不能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如影响企业的信誉和筹资、融资能力等。
  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在筹划过程中,要力求做到双方都能获益。对股权转让者而言,以获取筹划收益为目的,是理所当然的;而对股权受让者而言,则是搭了便车。在商业活动中,这也可视作转让方对受让方的一种让利。因此,转让方可以适当要求受让方在其他方面作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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