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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因此对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注意把握以下规则:
1.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自其知道税务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是以时、日、月、年进行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通常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应当依法顺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节日,如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法定的休息日。
3.如果出现阻碍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事由,使得纳税人未能在法定的一般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则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应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应该是指其他导致纳税人无法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客观事实,如纳税人重病、发生车祸等。
在纳税人遇有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其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注意两点:一是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到法定事由发生之日停止计算;二是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待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这里所指的“继续计算”,是指在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有效,扣除法定事由发生的期限,满六十日为期间届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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