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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不能损害交易对方利益
作者:龚厚平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16:37:28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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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增值税的筹划方案中,为维护交易双方的权利,对客户所需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只有在不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情况下才可行;否则的话,筹划者出具的方案是不可行的。下面以上文的内容为例,结合关联方的身份得出笔者的筹划结论。
  李小川去年初办了个配件公司,专门为某大型拖拉机厂提供配件,公司拥有成套机床30台,价值120万元,厂房是临时租赁的。加工配件每吨3744元,每吨20只,成品配件售价每吨4680元,每只234元。工人工资按件计酬,每只加工费10元,预计年加工量约1000吨,2万只,产值468万元,加工费93.6万元,电费柴油支出约为11.7万元,房租及其他支出15万元。
  首先,我们可据上文得出:李小川配件公司的客户——大型拖拉机厂是一个一般纳税人。它外售加工前配件时,含税价为每吨3744元(不含税价为3200元)。另外,它收回时含税价为每吨4680元(不含税价为4000元)。
  下面来看几个方案:方案一中,公司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从事经营。公司外配件时,购进价为每吨3744元,但外售价最高只能为每吨4240元(假设公司能够代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拖拉机厂的进价成本为每吨4000元,而不可能是4680元。因为此时,拖拉机厂加工后配件成本为每吨4415元。此时应纳的增值税为0.4240×1000÷1.06×0.06=24(万元)。公司全年的收入为400万元,材料成本为374.4万元,折旧费为120÷10÷12=1(万元)。工资支出为10×2=20(万元),其他支出为15万元。其利润为400-374.4-1-20-15-11.7=-22.1(万元)。
  原文净利润为13万元,相差-35.1万元。
  方案二中,公司马上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加工配件时,进货成本为每吨3200元,进项税为每吨544元,加工后配件后每吨4000元,销项税为每吨680元。此时,电费、柴油支出中含有进项税11.7÷(1+17%)×17%=1.7(万元)。电费、柴油支出计入成本为11.7-1.7=10(万元)。此时企业应纳增值税为0.068×1000-0.0544×1000-1.7=11.9(万元)。此时应纳税所得额为0.4×1000-0.32×1000-1-20-15-10=34(万元)。净利润为34×(1-33%)=22.78(万元),与原文方案二同。
  方案三中,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加工,可以收取加工费为84.8万元。因为收取84.8万元的加工费后拖拉机厂的成本支出为80万元。
  这时拖拉机厂加工后的成本才保持不变(原来400万元的加工后成本减除320万元的加工前成本为80万元)。若按原文所讲可收取加工费93.6万元,此时拖拉机厂的加工后的成本上升到93.6÷1.06=88.3(万元)。
  此时公司应纳增值税为84.8÷1.06×0.06=4.8(万元)。
  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80-1-20-15-11.7=32.3(万元)。净利润为32.3×(1-33%)=21.641(万元)。
  这与原文方案净利润27.2万元相差5.559万元。
  笔者补充方案四:公司以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加工,收取80万元加工费和13.6万元销项税。此时,应纳增值税为13.6-1.7=11.9(万元)。
  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80-1-20-15-10=34(万元)。净利润为34×(1-33%)=22.78(万元)。
  从上述四种方案来看,最优方案是方案二和方案四,净利润皆为22.78万元。其次是方案三,净利润为21.641万元。最差是方案一,净亏损为22.1万元。
  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公司在进行增值税的筹划时,要坚持一个原则,不能使筹划对象的成本上升,至少要保持不变,否则筹划方案不可行。如方案一中,加工后的配件最高价为每吨4240元,而不可能是每吨4680元。方案三中加工后收费84.8万元,而不可能是93.6万元。这会导致拖拉机厂的加工后的成本上升,交易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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