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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节税思路
作者:叶春敏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16:27:21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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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为某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为A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A、B、C公司同在某工业区内。B公司为水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C公司为汽车运输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一直以来,B公司生产水泥,由其自备车短途配送,每月向客户收取的配送运费约30万元。由于B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配送是混合销售行为,要一并缴纳增值税。笔者在接触到该业务时,结合A公司为集团公司特点,给出如下筹划。
  一、延续原货物配送,由B公司自己配送。
  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水泥销售适用税率17%,混合销售适用税率亦为17%。
  二、货物运输委托C公司配送,B公司代收代付运费,运费由C公司收取。
  B公司销售水泥时开具普通发票,客户对B公司的提供运输无承运单位要求,一律按总价(水泥价格加运费)结算支付。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
  在方式一原货物配送情况下,B公司运输部分年实现收入和应缴增值税情况是(以配送部分向客户收取的运费计算):
  B公司年收入=30万元/月×12个月÷117%=307.69万元;
  B公司年应缴增值税=307.69×17%=52.31万元。
  在方式二由C公司承运情况下,C公司年实现收入和应缴营业税情况是:
  C公司年收入=30万元/月×12个月=360万元;
  C公司年应缴营业税=360万元×3%=10.8万元。
  沿用原方式一情况下,B公司年实现收入307.69万元,即集团公司A公司年实现收入为307.69万元。方式二情况下,C公司年实现收入增加值360-10.8=349.2万元,即集团公司A公司年实现收入为349.2万元。两种方式的比较结果是,采用方式二由C公司承运,A公司增加收益41.51万元。由于B、C公司都是A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内部利润转移,不会影响集团公司整体利益,而操作得当会为集团创造最大的效益。
  为此,笔者建议由A公司出面协调,改变原配送方式,采用方式二由C公司进行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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