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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配年奖:寻找节税精确点
作者:龚厚平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7 16:47:35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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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收入主要是工资收入。职工获得工资收入主要有每月发放的工资收入和年终奖两种途径。职工每月应纳的个税和年终奖所纳个税之和便是职工个人工薪个税的支出。
  为使职工个税税负最小化,通常的思路是使月应纳税所得和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最低。目前笔者所见的筹划文章中尚未有具体可操作方案可以达到上述目标。下面笔者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进行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个税筹划方案,以达到有效降低职工个税税负的目的。
  在进行具体的筹划方案前,笔者先分析一下国税发〔2005〕9号文件。在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存在9个无效纳税区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可看出: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减少185元;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
  下面是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001~6305(元),24001~25294(元),60001~63437(元);240001~254666(元)。
  筹划人员在选择年终奖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应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等。因为按照这些金额适用税率将较低。
  依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为1600元,假设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月可扣金额为200元,职工个人月收入可扣除1800元后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的筹划方案是:首先预测出职工个人全年收入总额,其次是在收入总额中先确定年终奖金额(依据下面的最佳配合数据可得),最后是收入总额扣除年终奖后的余额在12个月平均后作为职工月收入。按上述步骤对职工工资筹划后,其相应个税将是最小。
  笔者利用计算机,结合Excel公式运用,通过排序的方法,得出全年收入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一组数据。(考虑普通工资收入的范围,笔者未进行376600元以上的数据计算。)
  1.全年收入为0元~27600元时,年终奖为0元。
  2.全年收入为27601元~57100元时,年终奖为6000元。
  3.全年收入为57101元~127600元时,年终奖为24000元。
  4.全年收入为127601元~376600元时,年终奖为60000元。
  备注:若企业四金不是200元而是500元的话,此时月可扣金额为2100元,相应的在1800元为最佳配合数据组基础上加上(2100-1800)×12=3600(元)可得出相应的最佳配合数据组。其他数据依此类推。
  如果在2005年12月31日前,按工资收入中可扣除项目为月均800元时,相应的全年收入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一组数据如下。
  1.全年收入为0元~15600元时,年终奖为0元。
  2.全年收入为15601元~45100元时,年终奖为6000元。
  3.全年收入为45101元~115600元时,年终奖为24000元。
  4.全年收入为115601元~364600元时,年终奖为60000元。
  下面以《中国税务报》2005年10月24日第六版《工薪个税筹划:锁定最低适用税率》文中数据举例说明。
  某单位员工全年工资奖金收入平均约为24000元,单位为员工支付工资奖金时有四种方案可供选择。
  原方案一:每月支付工资1000元,年终一次性考核奖金为12000元。该员工12个月工资需缴个税=(1000-800)×5%×12=120(元);年终奖需缴个税=12000×10%-25=1175(元);全年应扣缴个税为120+1175=1295(元)。
  原方案二:每月发1000元作为工资,7月发半年奖4000元,12月发年终奖8000元;除7月外11个月工资个税=(1000-800)×5%×11=110(元);7月工资个税=(5000-800)×15%-125=505(元);年终奖个税=8000×10%-25=775(元);全年应扣缴个税为110+505+775=1390(元)。
  原方案三:每月按2000元发工资。
  全年个税=〔(2000-800)×10%-25〕×12=1140(元)。
  原方案四:每月发13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8400(元);全年月工资个税=(1300-800)×5%×12=300(元);年终奖个税=8400×10%-25=815(元);全年应扣缴个税=300+815=1115(元)。
  笔者给出的新筹划方案是:按本文中全年收入与年终奖最佳配合的数据组,收入为24000元时,月可扣项目为800元时,新方案年终奖确定为6000元,余下按月平均1500元作为工资的范围。
  全年月工资个税=〔(1500-800)×10%-25〕×12=540(元);年终奖应纳个税=6000×5%=300(元);全年应扣缴个税=300+540=840(元)。
  新方案比最优的的原方案四1115元还节约275元。
  总之,成功的个税筹划方案以职工税后收入最大化为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方法是在收入一定时,使职工个税税负最小化。要使税负最小化,要选择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的低税率为依据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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