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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选销售结算方式可节税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2-22 15:13:41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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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结算方式是企业营销策略的重要内容。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不仅会影响企业的销售量,而且还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税负。因此,企业在确定销售策略时,必须从企业全局利益出发,将税收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统筹考虑,采取最优的销售结算方式,从而使企业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慎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在现代商业活动中,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都是企业进行销售结算的重要方式。因为采取这两种方式,企业只是负担了前期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将收款环节交给银行,减小了账款回收的难度,缩短了商品的流通周期,避免企业在收款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人力、货币和时间的虚耗。但从纳税筹划角度考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并不是企业最理想的结算方式。因为税法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一经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即被确认为收入实现,就应该缴纳增值税,而实际上企业并没有真正收回货款,结果却掉进了提前垫付税款的陷阱。

例如:2005年8月三峡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三峡水泥厂向该企业出售总价值为500万元的产品,双方约定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结算货款。三峡水泥厂当天就向该企业发货,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交易成立,并到当地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合同规定,2005年9月初该建筑公司的款项到达,然而9月初该建筑公司并未履行付款协议,而是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向三峡水泥厂发出了拒收货物和拒付款项的通知,后经调解无效,三峡水泥厂同意了对方的退货要求,双方的交易最终没有成立。

按照税法规定,三峡水泥厂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就表明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因而当月就缴纳了这批货物的增值税款。但事实上,三峡水泥厂并没有收回货款,增值税款是预先垫付的。虽然这部分增值税款在退货的当月可以冲减销项税额,但三峡水泥厂的资金被无偿占用了一段时间,造成资金的时间价值损失。

妙用赊销和分期收款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也是常用的销售手段。这两种销售策略的采用,一方面可以满足购货方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及时获得产品,另一方面供货方也能够增加销售量和扩大市场份额。根据税法规定,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表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上,企业有充分的自主权。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尽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

例如:天堂电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1月发生销售电缆业务5笔,共计应纳税额为5000万元(含税价),产品已全部发出,其中3笔共计2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业务1800万元,三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业务一年后付360万元,两年后付300万元,余款540万元三年后结清。

方案一、企业若全部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为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为726.50万元[5000÷(1+17%)×17%].在这种结算方式下,有3000万元的货款实际并未收到,但企业又不能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收政策,属于偷税行为。

方案二、对未收到的1800万元和1200万元两笔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推迟纳税的销项税具体数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340万元[(1800+540)÷(1+17%)×17%],天数为1095天(3年);43.59万元[300÷(1+17%)×17%],天数为730天(2年);52.31万元[360÷(1+17%)×17%],天数为365天(1年)。

通过比较可知,对天堂电缆厂而言,采用方案一比方案二提前缴纳了增值税款435.90万元[3000÷(1+17%)×17%],而企业实际并未收回所有货款,采取该方案占用了企业大量流动资金,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划算的。显而易见,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获得推迟纳税的效果,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从而节约大笔的银行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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