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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结算方式节税三招
作者:王俊生,沈超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2-11 9:48:22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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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是企业销售货物广泛采用的营销方式,由于企业销售和结算方式不同,对销售收入的实现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具有一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按月、按季、按半年等收款方式,合理安排销售收入核算时间,灵活开展税收筹划。

一是筹划本期应纳流转税,节省财务费用,缓解资金压力。如某企业绝大部分产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进行销售,本月销项税170万元,进项税100万元,应纳增值税70万元。但由于近期产品非常畅销,部分购买方提前付款54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这笔收入可在下月申报纳税,一个月节省财务费用为540÷117%×17%×7%(银行年利率)×1÷12=0.4577(万元)。按季和按半年约定收款的,筹划方式可以类推,节省的财务费用更多。同时,还可以运用同样的原理,合理调整本期应纳消费税和营业税。企业规模越大,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面越大,税收筹划的效益也越大。

二是筹划本期应税所得额,选择适用较低税率,达到节税目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根据应税所得额的多少分别适用18%、27%、33%的税率,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某中小企业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60万元,实现利润12万元,在企业内部审计,发现该企业在经营成果核算时,将赊销货款20万元(约定收款期为次年1月份)纳入了本期销售收入,增加了本年度利润3万元。企业及时将本期利润进行了调整。调整前应纳所得税=12×33%=3.96(万元),调整后应纳所得税=9×27%=2.43(万元)。通过合同约定收款时间,调整本期收入和利润,本年度递延节税3.96-2.43=1.53(万元)。

三是筹划年度销售收入总规模,调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时间,降低税负,达到节税目的。某小型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上年度结算时,销售收入达到120万元。为了暂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增加税负,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30万元,调整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把年度销售收入降为90万元,因而该企业没有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今年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申报纳税。假设该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的销售收入为120万元,假定一般纳税人税负为9%,则纳税人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分别应纳税为:120×6%(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7.2(万元);120×9%=10.8(万元),此时可节税=10.8-7.2=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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