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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公司税收筹划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1-17 14:00:54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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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份开业,经营5个月后发现增值税税负高达12%.而一般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仅为5%左右。经过深入分析,原因在于该公司的原材料——废旧塑料主要靠自己收购,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税负一直居高不下。

如果该公司改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废旧塑料,则可以取得一定的进项税额,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于是,2002年1月,该公司决策层决定不再自己收购原材料,这样可以根据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17%的进项税额抵扣。

然而,过一段时间后,该公司发现,由于回收单位本身需要盈利,该公司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同时,原材料的成本也大大增加,税负虽然降低了,但企业的利润并没有增加。怎样才能既降低税负,又降低原材料成本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8号)的规定,如果投资设立一个废旧塑料回收公司的话,不仅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而且仍可根据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这样,该公司遇到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经调查、分析,设立回收公司增加的成本(注册费用、管理成本等)并不高,这部分成本基本上属于固定成本,低于节省的税收,而且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日益扩大,企业的收益会越来越多。2002年4月,该公司实施了上述方案,不久就扭转了高税负的局面。

筹划前后有关数据对比如下:

筹划前:

该公司80%的原材料自行收购,20%的原材料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2002年前4个月,自行收购废旧塑料400吨,每吨2000元,合计800000元;从经营单位购入废旧塑料83.33吨,每吨2400元,合计199920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3986.4元;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4万元;生产的塑料制品对外销售收入15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00000×17%-(33986.4+40000)=181013.6(元)

税负率=181013.6÷1500000×100%=12.07%.

筹划后:

接下去的4个月,公司的生产规模与前4个月相同。回收公司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收购废旧塑料483.33吨,以每吨2400元(与其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销售价相同)的价格销售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它资料不变。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

允许抵免的进项税额=483.33×2400×10%+40000=155999.20(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00000×17%-155999.20=99000.8(元)

税负率=99000.8÷1500000×100%=6.6%

筹划后,节省增值税额=181013.6-99000.8=82012.8(元)

相应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节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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