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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赊销合同改变纳税时间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9-13 22:08:53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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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龙公司对外出售产品,实现销售收入127725元。由于发出货物时,没有收到货款,而没有申报纳税,受到国税部门的查处。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新龙公司不禁有这样的疑问:销售货物,能不能选择纳税时间。
  这是当前中小型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据了解,这类企业没有充足资金作为保证,在货款不能及时回笼的情况下,缴税成为了困扰企业的突出困难。这也导致了企业销售产品不记收入、未提销项税额的现象,在中小型企业中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

  如何解决这样的难题?国税部门一位负责税政管理的干部认为,企业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可以选择直接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等多种结算方式,那么纳税义务的时间,将会发生差异。就新龙公司的情况,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前提下,可以与购货方签订赊销合同,其纳税义务时间,将会是合同约定收款的当天。这样,就可以暂时缓解资金短缺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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