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加入收藏 客户留言 设为首页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中国远程会计 -> 文章中心 -> 纳税筹划 -> 增值税 -> 文章内容
栏目导航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个人所得税 · 营业税
· 税收综合 · 外商投资企业
· 进出口税收 · 消费税
· 印花税
热门文章
· 仓库管理制度
· 某公司财务管理规章...
· 采购管理制度
· 出纳管理制度
·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 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
· 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 某公司销售人员薪酬...
· 某机械公司仓库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
相关文章
废旧物资收购中税收筹划学问多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8-18 21:23:40  发布人:yckj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可以投资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不仅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企业也可根据回收公司开据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比如,某钢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原料以废旧钢材为主。每年收购废旧钢材共计金额500万元,再重新回炉冶炼后出售,销售收入800万元(不含税)。在生产过程中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为修理而购进的配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每年平均约为17万元。

如果企业直接收购废旧钢材,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即应纳增值税=800×17%-17=119(万元);

如果该钢铁厂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使该回收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执有废旧物资经营的许可证。(如此,该回收公司就可以享受免交增值税的优惠。)那么,该钢铁厂可以将废旧钢材收购业务转由其成立的回收公司来完成。为避免出现异常申报或有转让定价骗取税款的嫌疑,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可将其收购的废旧钢材加价10%转售给该钢铁企业。则:

 回收公司的销售收入=500×(1+10%)=550(万元);

钢铁厂的应纳增值税=800×17%-550×10%-17=64(万元)。

显然,钢铁厂分离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可比直接收购废旧钢材节税55万元(119-64)。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Copyright © 2005-2007 中国远程会计  版权所有   台州市远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80号 邮编: 318050 浙ICP备05009332号
电话: 0576-82445493 传真: 0576-82445469
第1塑料导航站 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