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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转换前先处理存货
作者:萍生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7 16:55:21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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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萍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公司销售收入猛增至2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公司及时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但是该公司还有价值50万元的存货让经理很头痛。他请来当地注册税务师帮忙提供解决对策。税务师了解情况后,对经理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要在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之前及时处理现有库存商品。兴萍公司现有存货销售价值50万元,由于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有存货没有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而且即使取得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时候及时销售库存存货,应纳增值税为:500000÷(1+4%)×4%=19231(元);如果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销售这部分库存存货,应纳增值税为:500000÷(1+17%)×17%=72650(元)。由于增值税纳税身份转换而存货没有及时销售的原因,公司多缴纳增值税53419元(72650-19231)。显然,存货越多对企业越不利。
  二是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库存存货,可以采取退货重购的补救办法。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后,如果公司还有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时候购进的库存存货,而且销售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采用将原来的存货退回,重新采购货物,取得有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的办法,达到抵税的目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以不能增加销售方的税收负担和影响销售方的其他利益为前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采取退货重购不会增加对方的税收负担。
  三是要正确对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虽然税率比原来的征收率提高了,但税负不一定会增加。纳税人在购进商品货物时,要及时取得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按规定申报抵扣。如果公司进销差价不大时,税负还会随之降低。因此,纳税人主要应从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积极开拓市场上,持续稳定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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