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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筹划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9-19 14:04:58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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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广大企业普遍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核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法定税率。因此,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操作时,在适用税率既定的条件下,企业所得税的筹划重点也就很自然地落在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上,即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操作,缩小计税收入,膨胀计税成本,以便达到减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应纳税额、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但是,这种查账征收的计税方式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企业。由于某些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收入、成本的核算上往往漏洞很多,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难度也很大,工资问题、单据的合法性问题等等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难以确认。因此,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时,除了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外,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部分中小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对于这些企业来说,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将不再适用于这类企业,为了合理降低税收负担,这类企业应在征收方式的选择上进行适当的筹划,从而达到减少税收支出的目的。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对于账务核算不清的企业,因其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以及成本费用支出,从而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所以对于这些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应采取定额征收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方式。所谓定额征收,就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方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则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于那些长年账面亏损的企业来说,因为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压力。因此,对于亏损企业来说,核定征收方式不是好的选择,企业应通过完善自身账务从而达到查账征收的标准,以便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待。对于那些盈利的企业,是选择核定征收方式还是查账征收方式,这里就有筹划空间,需要通过计算一下企业所得税两种征收方式下的税负,从而决定应采用何种征收方式。下面以一个案例予以具体说明:

2002年6月,笔者应邀到河北某安装企业进行税务咨询,该企业主要从事新型塑钢产品的安装工程。2000年收入360万元,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7万元。后来税务部门在税收检查过程中,因为该企业账务核算不清,将查账征收改为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又让企业补缴了3万元的所得税,共缴税10万元。企业觉得非常亏,曾多次找到税务部门申请要求改为查账征收,但未被接受,于是向笔者咨询。笔者在进行纳税审查时发现,如果该企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严格按税法规定列支各项费用,则企业缴纳的税款比税务机关核定的还要高。按现行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税款后,只要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核定额20%的,超过部分可以不必申报纳税。企业要利用好这个界限。

通过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对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也属纳税筹划的范畴。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时,如果该企业属于长期亏损企业,这时企业应通过适当的筹划操作,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使其达到适用查账征收的条件,从而获得税收上的优惠;如果企业属于盈利企业,则在进行征收方式的选择时,必须通过测算对比,选择对企业更为有利的征收方式,这样才能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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