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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的实务操作与筹划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7 17:22:29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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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及文件依据
 
技术开发费的概念
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基本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内资企业适用的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文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
具体规定:
1、适用于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组织。
2、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4、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企业、安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组织合作开发、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其所发生的上述范围内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包括支付给受托方的),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但受托方企业在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业务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6、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7、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二)立项与审批
 
1、立项审批
(1)企业应报送的文件资料
A.企业申请技术开发立项报告;
B.纳税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计划;
C.纳税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2)科技主管部门批复
2、申报加计扣除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下发后,取消了该审批项目,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资料主要有:
(1)企业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申请报告;
(2)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审批表;
(3)企业开发计划;
(4)本年度企业产品开发费预算表;
(5)本年度企业产品开发费决算表;
(6)上年度企业产品开发费决算表;
(7)科技成果鉴定书或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验收书;
(8)技术开发明细账。主要内容为项目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9)技术开发费的原始发票、技术开发费付款单复印件;
(10)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涉税注意事项
 
在税务部门取消行政审批后,税务部门将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着重审查其帐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具体规定有:
1、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筹划方法
企业在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筹划,以节约技术开发投入成本。
方法一: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对技术开发费的支出预算进行筹划。
如果企业预计实现利润较大时,技术开发费前期可适当多一些,以充分利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如企业前期预计实现利润不多,致使不能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时,企业应对技术开发费预算进行调整。
企业可根据技术开发费的内容分析,充分利用年度扣除这一界限,在不同年度的年末与年初之间调整,如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在总量及开发计划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前期可少支付。这样一来,企业将尽量多地享受到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方法二:扩大开支基数。
目前我区的民营企业未实行“工效挂钩政策”,有些企业提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简称“三新”开发费用)中的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能否包括与工资有关的三项提取(职工福利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虽然国税发〔1999〕49号文未直接明确与工资有关的三项提取可计入开发费用,但三项提取应属于该文中的“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应在实际申报时,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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