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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抵免审核应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17:09:07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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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些企业的财会人员反映,他们对企业所得税抵免审核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不太清楚。下面,笔者就企业所得税抵免审核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国产设备投资额
  财会人员可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审核:
    1.审核购进设备制造产地。政策规定只有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允许抵免。财会人员要注意审核进货合同和进货渠道。若供货方为外商独资企业,要让供货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设备来源渠道证明,防止进口设备、“三来一补”方式生产的设备蒙混过关。
  2.审核购进设备资金来源渠道。政策明确规定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购置的设备价款允许抵免,财政拨款的不包括在内。对既有财政拨款,又有企业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购置的设备,企业应按比例计算投资额,允许抵免的投资额为扣除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总额后的余额。
  3.审核投资金额。享受抵免的设备金额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对设备和发票在不同年度到达企业的国产设备,应以设备验收入库并且已经收到设备发票的年度确认投资抵免额。
  4.审核购置设备的用途。设备购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批准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购置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已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要进行事后监督,对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新增税款
  该环节的审核工作关键要确认当年实现的所得税数额,确认设备购置前1年应纳所得税基数。前者比较容易确认,而后者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把握:1.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时以设备购置前1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不得随意扣除抵免额,缩小基数。2.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
年度抵免所得税额
  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注意以下3个方面:
      1.企业第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基数确认为零,新增税款为年度实现数,但不能按实现数全部抵免,只能按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3.当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时,在同一抵免年度内,对以前年度分年度购置的设备应分别计算抵免额,即“先购置设备先抵免,后购置设备后抵免”。计算后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时,若“新增税款”大于后购置设备尚未抵免的金额,一般后购置设备可全部享受抵免,但因本年度应纳税额已经抵免了先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所以,“新增税款”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购置设备的应抵免额。如果出现抵免后应纳所得税额为负数,以零为限,不足抵免的部分继续结转下期直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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