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加入收藏 客户留言 设为首页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中国远程会计 -> 文章中心 -> 纳税筹划 -> 企业所得税 -> 文章内容
栏目导航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个人所得税 · 营业税
· 税收综合 · 外商投资企业
· 进出口税收 · 消费税
· 印花税
热门文章
· 仓库管理制度
· 某公司财务管理规章...
· 采购管理制度
· 出纳管理制度
· 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 某公司业务招待费管...
· 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 某公司销售人员薪酬...
· 某机械公司仓库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
相关文章
· 不动产投资收取固定...
· 房地产企业:销售方...
· 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
先算税后利润再选供应商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17:07:39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案例  顺发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以经营洗精煤为主,其主要原材料为原煤。因为冬季煤炭价格暴涨,市场供应紧张。原来的主供货商-国有煤矿A(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A矿)供应的原煤已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公司供应部多方联系,终于找来了2家愿意提供原煤的私营煤矿:一家是小规模纳税人(下称B矿),可开具普通发票,进货价513元/吨;另一家是实行定税征收的纳税人(下称C矿),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进货价524.7元/吨,税款由购货方承担,C矿负责办理代开专用发票的相关手续。
两家私营煤矿提供的进货价格是高是低、能否获得与A矿购煤价格相同的收益?由此公司找到了专家,要求专家帮助公司制定进货定价,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解析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公司精煤含税售价为791元/吨,从A矿购煤含税进价610.2元/吨,每吨原煤可洗0.9吨精煤,人工工资、电费等成本20元/吨,可抵扣进项税2元/吨,不考虑洗精煤过程中形成的焦油、煤泥等副产品收入。假定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企业所得税税率33%,则公司每销售1吨精煤实现的税后利润为:
税后利润=[791÷(1+13%)-610.2÷(1+13%)÷0.9-0.77-0.33-20]×67%=52.86(元)。
 同理,可计算从B矿进货每销售1吨精煤可实现的税后利润为67.74元;从C矿进货每销售1吨精煤可实现的税后利润为83.35元。
从吨煤贡献的税后利润看,从A矿进货为52.86元,从B矿进货为67.74元,从C矿进货为83.35元,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当然是从C矿进货为最佳选择。
推论  一般来说,如果进价完全相同,能索取17%、13%、6%、4%专用发票和不能索取专用发票的税费总额是依次递增的,相应的税后收益是依次递减的。如果存在进价差异需要选择,用什么价格成交才能够获得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高抵扣税率)相同的税后利润,则涉及到价格临界点的计算。
价格临界点如何确定呢?可选定一家货物质量上乘,价格合理的自开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的含税供货价(下称标准价)作为参照物,根据能抵扣的不同进项税率产生的进项税抵扣差异计算求得。
若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则拟定价=标准价-[标准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沿用上例,把A矿进价作为标准价,则从B矿进货的拟定价=610.2-610.2÷(1+13%)×13%×(1+7%+3%)=532.98(元),即从B矿进货,每吨煤532.98元与A矿610.2元没有差别,两者获得的税后净利相同;假设从B矿进货能够低于532.98元/吨,则从B矿进货较从A矿进货有利,反之亦然。
若选择从开具6%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处进货,则拟定价=标准价-[标准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6%)×(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仍沿用上例,把A矿进价作为标准价,则从C矿进货的拟定价=610.2-[610.2÷(1+13%)×(13%-6%)×(1+7%+3%)]=568.62(元),即从C矿进货,吨煤568.62元与A矿610.2元没有差别,两者获得的税后净利相同;假设从C矿进货能够低于568.62元/吨,则从C矿进货较A矿有利,反之亦然。
若欲计算从B矿、C矿进货的价格临界点,可选择C矿进价为参照物,则B矿的拟定价=524.7-[524.7÷(1+6%)×6%×(1+7%+3%)]=492.03(元),即从B矿进货,吨煤492.03元与C矿524.7元没有差别,两者获得的税后利润相同;假设从B矿进货能够低于492.03元/吨,则从B矿进货较C矿有利,反之亦然。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货定价决策时,应重视分析从小规模纳税人或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通过计算比较从哪类单位进货能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以此来作为决策的依据。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Copyright © 2005-2007 中国远程会计  版权所有   台州市远程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80号 邮编: 318050 浙ICP备05009332号
电话: 0576-82445493 传真: 0576-82445469
第1塑料导航站 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