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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企业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以配合人事管理,增进员工之间相互了解,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公司所有员工在厂区内部一律佩戴佩带员工名牌。名牌一律挂在上衣上三个扣子间,或左胸前口袋位置,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佩戴名牌处理。
二、员工名牌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
三、名牌有遗失或损坏,应通知公司办公室补发,每枚扣缴工本费30元;如为故意损坏,并记过一次。因公损坏时应报请本部门主管签证后,由公司办公室补发。
四、员工离职时须交回员工名牌,否则折价赔偿100元;任职未满8个月离职时应扣工本费60元。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解雇或移交法办:
1、利用员工名牌在外作不正当的事情者。
2、将名牌借给他人,在外破坏本公司名誉或肇事者。
六、各部门主管应督促所属员工佩戴员工名牌,并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追踪考核工作,未佩戴员工名牌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起每次罚款20元,第三次(不含)以上者,除罚款外,每次记过一次,直接主管一并受连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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