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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财政厅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06-8-28 22:27:51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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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06年8月9日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06年度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指导,具体负责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本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配合做好当地高级会计人员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省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等根据行业管理需要进行行业培训的,必须事先将培训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再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会计人员参加省级主管单位、集团公司等统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参加教育培训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当地财政部门予以认可。会计行业协会根据会员单位需求到市县组织培训的,应事先到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会员单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有关培训数据录入工作。

二、培训对象

2006年9月底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无论是在会计岗位或不在会计岗位的都要参加2006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培训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

2.会计、财政、税收改革新动态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4.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5.其他相关知识

四、培训教材

1.《新〈企业会计准则〉简要读本》

2.《企业会计准则——2006》

3.其他有关资料

五、培训时间2006年9月下旬至2007年6月。

六、培训师资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较丰富的实际工作和教学经验,具有胜任教学的能力。不具备教学资格不能担任继续教育的培训教师。

为贯彻新会计准则,财政部今年将对省一级的师资进行培训。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市财政局选派的师资及省级培训点的师资进行培训。各县(市、区)师资由各市财政局负责培训。

七、培训要求

1.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利契机,将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培训作为2006年继续教育的重点,对先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人员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后,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范围将所属会计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学时等信息录入会计人员管理数据库中,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予以登记,同时,不得要求会计人员重复参加此类培训。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要求承担200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应及时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及2006年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计划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报相关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相应的财政网上公布。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单位,应按会计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初级、中级设置培训班次,针对不同层次的培训对象因材施教,进行认真的教学,严格执行考试制度,注重培训效果,使广大会计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水平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5.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对违反有关规定、培训质量低下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违规收取费用的培训单位,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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