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号:浙财会字〔2005〕41号 发文日期:2005年7月18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附件: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如实记录和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合作社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指标口径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原因、变更的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八、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合作社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合作社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九、合作社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合作社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编制说明等,由本办法规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报表由合作社自行规定。
合作社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利润表的附表应包括利润分配表。
合作社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报送及时,并应按月、按年报送当地财税、农业等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报出。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合作社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报送日期等,由合作社理事长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十、合作社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十一、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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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 |
编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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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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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1 |
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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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2 |
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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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1 |
短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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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3 |
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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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18 |
内部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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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21 |
库存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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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29 |
委托加工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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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31 |
受托代销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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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35 |
牲畜(禽)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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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36 |
林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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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41 |
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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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51 |
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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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52 |
累计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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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53 |
在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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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55 |
固定资产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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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56 |
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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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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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 |
短期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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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3 |
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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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11 |
应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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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12 |
应付福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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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21 |
应付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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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25 |
应交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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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31 |
代销商品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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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41 |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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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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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301 |
股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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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311 |
资本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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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312 |
盈余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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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321 |
本年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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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322 |
利润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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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本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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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401 |
生产(劳务)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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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益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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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501 |
经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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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502 |
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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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509 |
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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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512 |
经营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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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513 |
营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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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514 |
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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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515 |
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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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518 |
所得税 |
附注: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会计科目作必要的增减或合并:
1.采用商业汇票结算较多的合作社,可增设 “112应收票据”和“202应付票据”科目。
2.预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较多的合作社,可增设 “209预收款”和“119预付款”科目。
3.合作社有政府补助收入的,应增设“510补助收入”科目。
4.合作社有涉及未决诉讼资产的,应增设“157其他资产”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库存现金。
合作社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的现金应定期盘点清查,发现现金溢余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应付款”等科目;出现短缺时,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 “应收款”科目,将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银行存款收入合计数,银行存款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1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二、合作社购入短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利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短期投资转让或到期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对外短期投资的成本。
113 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外单位、外部个人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合作社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发生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收款的不同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及暂付的款项。
118 内部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所属单位、社员的经济往来业务。
二、合作社与所属单位、社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因所属单位或社员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而发生的应收承包金等,年终按经过批准的方案结算出本期所属单位或社员应交未交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合作社所属单位和社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所属单位和社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所属单位和社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项目内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款”项目内反映。
121 库存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库存的各种种子、化肥、农药、原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
二、合作社取得种子、原材料等农用物资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月末,对已收到发票账单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购入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三、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收获入库或经初加工完工入库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劳务)成本”科目。
四、库存物资领用时,借记“生产(劳务)成本”、“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库存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 “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照销售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合作社的库存物资应定期盘点清查,发现物资盘盈时,经审核批准后,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出现盘亏和毁损时,经审核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 “应收款”科目,将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库存物资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库存物资的实际成本。
129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资” 等科目。
合作社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
131 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所属单位或社员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所属单位或社员委托代销商品时,按定单价格或约定收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单位或个人”科目。
如果受托代销采用视同买断方式的,售出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定单价格或约定收购价,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借记“代销商品款——××单位或个人”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如果受托代销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售出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按定单价格或约定收购价,贷记本科目,按收取的手续费,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借记“代销商品款——××单位或个人”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受托的所属单位或社员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受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135 牲畜(禽)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牲畜(禽)资产分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三、幼畜成龄转作产役畜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五、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役畜)。
六、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牲畜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八、牲畜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应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按牲畜(禽)的种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136 林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成本。林木资产分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三、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四、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济林木)。
五、合作社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六、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七、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以林木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林木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九、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林木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十、本科目应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按林木的种类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林木的账面余额。
141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时间准备在一年以上的投资。
二、合作社以现金或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收到投资利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长期投资转让或到期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价款或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 、“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的投资的账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长期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对外长期投资的实际成本。
15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相关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四、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五、收到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资产的市价,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捐赠的旧固定资产,应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原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本科目;改、扩建工程交付使用时,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七、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投资者所拥有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八、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涉及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借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九、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涉及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银行存款”科目;涉及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借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十、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扣除估计其新旧程度的损耗价值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值,贷记本科目。
十一、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值,贷记本科目,评估价或协议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十二、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其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应收款”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值,贷记本科目。
十三、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拥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15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改造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购买待安装设备的原价及采购、运输、保险等费用,为建筑和安装固定资产及兴建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购买专用物资及支付各项工程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
三、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投入,按实际支付的劳务报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内部往来”等科目;收到以劳务形式投资时,按当地劳务价格标准作价,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科目。
四、购建和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155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内部往来”、“应收款”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三、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或残值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合作社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156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资产的市价,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等科目。
六、各种无形资产应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出租或出售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出租或出售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八、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摊余价值。
2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合作社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在“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短期借款利息应按期计提,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03 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外单位、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等。
二、合作社发生以上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政府拨入的专项补助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发生购建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购建完成时,形成资产的部分,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发生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应付款的不同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款项。
21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总额。上述人员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临时员工的报酬,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在“应付款”或“内部往来”科目中核算。
二、合作社提取工资时,根据人员岗位,分别借记 “生产(劳务)成本”、 “管理费用”、“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发放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类别及应付工资的组成内容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额。
212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职工医疗卫生、生活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各种福利支出。
二、合作社按工资额一定比例提取福利费时,借记 “生产(劳务)成本”、 “管理费用”、“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上述福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