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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洪泽县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扶持的若干规定 |
|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15:50:06 发布人: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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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发[2002]24号)
为进一步创优投资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
1、外地来洪投资(以下简称外企)增殖税、消费税、营业税按国家、省、市税务部门规定的最优惠政策执行。经营期10年以上生产性外企缴纳所得税后,由地方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部、后五年减半”给予补贴;经营期五年以上非生产性外企缴纳所得税后,由地方财政按“前两年全部、后三年减半”给予补贴。
2、外企将获利再投资其他行业,且经营期超过5年的,由地方财政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给予补贴;如再投资出口创汇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按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地方留成全额给予补贴。
3、参股或整体收购我县企业的,由地方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部、后五年减半”给予补贴;凡购买企业产权,一次性付款可优惠30%;购买倒闭企业或停产1年以上企业,一次性付款可优惠50%-70%。
4、投资兴办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
5、外企和本县企业投资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研发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优先安排科技三项经费,优先帮助申报部、省、市有关贴息、补助。
二、用地
6、进县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企业,每亩只需缴纳1.4万元,即可获得省级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期50年);在县工业园区以外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县城东区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经营性三产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每亩地价4.5万元;其他项目根据不同地段,实行公开拍卖或挂牌交易。
7、外企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租金标准按不同地段和用途确定,一般1-10元/年.平方米。
8、外企投资农业、信息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旅游项目用地,只要交完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其余属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费用全免;对投资规模大、财政贡献突出的重点项目或经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国有土地、公有厂房、设备等存量资产可无偿使用;新建较大规模旅游项目,可无偿使用未开发的荒山、荒滩、荒岛、水面,使用期限不低于40年。
三、规费
9、对来洪投资项目,从立项、规划、审批到验收,地方各种规费按低限减半征收投产3年内,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低限征收,其中属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征收。
10、进县工业园区项目,除需上缴市级以上规费外,其他各项规费一律免收。县工业园区以外,固定资产投资200万以上工业项目,建设规费按30元/平方米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按0.5元/平方米收取;在县城东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经营性三产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建设规费按40元/平方米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按1元/平方米收取;其它项目按国家规定标准低限收取。
四、奖励
11、凡为我县引进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的外地客商,均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引进固定资产300万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以上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其他固定资产投资50万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8%予以奖励。奖金由项目属地财政在项目投产后1个月内一次性兑现,外商和直接引资单位各得50%。
12、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不含房地产项目)的客商分别赠送县规划区内别墅用地1亩、2亩、3亩(发给土地出让使用证)。
五、服务
13、外企立项、注册、用工、证照办理等手续由县行政审批中心全权负责。
14、除上级直接组织检查和县内每年一次集中联合检查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到外企检查。确因特殊情况需检查的,须向县纪检(监察)机关申领检查通知单,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县工业园区内企业发生偷盗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限期破案,不能按期破案的,公安部门负责全额赔偿。
15、对外企(外商)颁发特殊身份“绿卡”和“交费明白卡”。凭“绿卡” 在银行信贷、就医、子女上学、社会治安、劳动就业、车辆管理、通行等方面予以优先、优待;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外企收费,必须按“缴费明白卡”要求,先填写,后收费。
六、其他
16、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本规定服从国家大的政策;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我县所定政策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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