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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和决定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7 15:48:47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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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改善我市的经济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增长与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安徽省外来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作如下决定:
一、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质量
(一)实行项目审批限时。对国家鼓励发展需要进口设备以及建设与经营条件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与非国有经济合作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计划、经贸、外经贸、工商等部门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同与章程审批时,可以技术经济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审意见等为依据,不再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其中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免批项目建议书。
行政机关办理审批事项,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应当在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不得超过期限办理。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实行企业投资“一站式”办公室制度。对外商及国内外地客商来我市投资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地点收费、一条龙服务的联合办公制度。联合办公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市招商局、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委、工商局等部门派人参加,搞好“一站式”服务。联合办公地点设在市招商局。
(三)推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对涉外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政务决策,应通过公开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知晓的重大政务信息,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年底以前,行政机关要设置政务公开电话,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法时要持证上岗,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文明执法。
(四)实行重点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市、县(区)政府和招商、外经贸部门的负责人要经常主动与外商联系,帮助外商解决实际困难。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和出口额在50万元的创汇大户,要全过程跟踪服务。
二、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一)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省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其它文件均无权设置收费项目。
(二)实行收费登记卡和许可证制度。物价部门每年年初要会同财政、经贸、外经贸等部门编制涉及企业的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收费登记卡由物价部门向企业无偿发放。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行使收费权,并要对所涉及收费的项目、标准在显要位置公示。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额收取。自2000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行收缴分离。凡违法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三、实行检查申报制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二)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事先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将检查计划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政府法制机构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税务部门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技术监督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其它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行政机关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有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依法进行调查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是调查结果必须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四)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要出具通知书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客观、公正地提出检查报告,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或备案。
(五)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1万元以上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执行听证程序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制定优惠政策,努力做好项目工作
(一)市招商局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和实施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市政府出台鼓励外商投资和引进内资两项优惠政策。同时出台人才政策,允许人才自由进出,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外资企业。
(三)各县(区)每季度必须向市重点项目办报送1至2个项目,充实更新招商项目库。市经贸委每年年初要从技改项目中优选一批投资规模较大、市场预期效益较好的项目进行招商。市建委要组织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对外招商。市计委要牵头对每一个招商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市外经贸委要按照国际惯例对项目进行包装推介。市工商局要积极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提供工商法律咨询服务。
(四)除积极参与国内综合招商活动外,要采取组织小分队、小团组形式,加强与外国大公司、大财团驻华办事处和投资企业的联系,上门招商,充分发挥企业招商引资作用。要按照资产重组和产业升级的要求,推动企业招商。多渠道做好与新华侨的联系工作,鼓励个人招商,对个人引进内资或外资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积极开展网上招商和利用中介机构招商。
五、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一)市及县(区)政府建立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投诉中心设在市及县(区)监察局,全面负责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有关行政机关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必须认真及时办理,并限期给予明确答复。投诉中心要不定期地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二)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鼓励、支持新闻舆论对行政机关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市、县(区)监察部门和行政法制机构要建立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发布制度,使新闻舆论监督落到实处。
(三)对违反本决定的,由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依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予以处理。对违反本决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依照《安徽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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