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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作者:未知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7 15:56:02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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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发〔2004〕48号
       一、构建科技创新新体系
    (一)加大工业性投入。积极推动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改善提升装备水平,2004—2010年全市工业性投入每年递增不低于30%,每年抓好100项先进制造业基地重大投资项目,探索投资项目管理新办法,建立先进制造业投资项目库。
    (二)建立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性作用,在原有管理渠道不变前提下,将市本级技改贴息、园区建设、高新技术投资资金等统一改为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在资金使用上重点用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扶持。
    (三)用足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抵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需引进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等各类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优先予以设备贴息和补助,同时建设厂房所需缴纳的地方各项规费,予以减半收取;对列入“863”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相应补助。
    (五)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设立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引进“大院大所”共建创新载体的,经有关部门考核确认,给予一次性匹配资金补助。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实列支;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年终纳税申报时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和有效凭证。
    (六)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培育信息产业、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技术公司,培育一批重点民营科技型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鼓励各类科研人员开发专利技术和产品,申报专利的费用由政府给予一定补助。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和国内领先的,分别予以奖励。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研究开发具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发明专利可直接推荐参评省科技进步奖。切实保障专利权所有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收益,支持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作价入股最高可提取35%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
    (八)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战略。到2005年,全市“128”企业基本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全部建立自有网站。全市30家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至少应用MRP(企业制造资源计划)、ERP(企业资源计划)、CRM(客户关系管理)等其中一项综合管理系统。
    (九)加大对企业信息化应用系统扶持力度。每年组织认定实际完成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企业制定的规划、管理咨询、人才培养、考察、项目评估、监理及购置软硬件设施),依据系统投资总额进行适当补助。对市“一企一策”企业和列入市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按照系统当年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二年。鼓励中介机构开展企业信息化服务,其服务收益报经批准后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缴企业所得税。本市IT企业开发综合系统管理技术和产品,其开发经费经认定、审核后,允许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
    二、深化抓大活小新举措
    (十)积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培育行业龙头企业,根据我市主导产业的发展趋势,选择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带动效应明显的大企业命名为“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龙头企业”,以此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在现有“128”工程的基础上,启动“513”工程:即通过培育,争取到2010年,全市有5家企业销售收入超100亿元,10家超50亿元,30家超10亿元,且市内入库税收各占销售收入6%以上。
    (十一)精心打造十大之都。申报并获得国家级“之都”(基地、城、乡)等称号的,由市政府给予组织单位适当奖励;企业生产的产品数量、规模和市场占有率达到国内(外)第一的,均可享受“128”工程企业待遇,并给予奖励。
    (十二)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造,加快企业上市融资步伐。企业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和上市公开发行后,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拟上市企业占有的划拨土地转出让的,在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出让金先征后返还80%;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地产,经安全鉴定合格后,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资产;股份公司组建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按标准低限征收相关费用;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按拟所需土地优先安排指标。
    (十三)支持大企业引进人才。继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的若干规定》精神,开设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那些能够带动台州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的重点急需高层次人才,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实行“一人一策”。双向选择一批后备干部到市“128”工程企业挂职锻炼,鼓励公务员分流到市“128”工程企业任职。
   (十四)切实改善引进人才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以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模式,积极兴建“人才公寓”,并按照台州市人才公寓建设有关政策,认真抓好落实;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改善生活环境,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构筑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人才高地”。
   (十五)实施人才培训工程。鼓励企业人员不断深造,其培训费用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列支;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采取校企合作的方式,培养和输送一批数量足够、技能过硬的中高级技工和熟练工人。
    (十六)引导企业推进标准化,实施名牌战略。加强对标准、检测等共性技术的研究,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对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的产品,以及三年内监督检查连续三次以上合格的产品,要重点帮助申报国家、省级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和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开展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对取得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给予组织单位适当奖励。
    (十七)积极树立大企业、大集团形象,提高其知名度。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年度销售收入或入库税金前10位的企业,市政府在向外推介时,免费进行宣传报道。
    (十八)实行大企业突出贡献奖。到2005年底,按计划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和1亿元,且市内入库税收占销售收入6%以上的“128”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有关部门审核,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1万元。
    (十九)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各级政府要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通过兴建标准厂房、加大土地供给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空间。
    (二十)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台州作为全国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市政府每年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在2003年完成500家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基础上,2004年要完成800家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通过三年努力,全市规模上企业全部完成信用等级评价。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强化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意识,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二十一)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对现有的担保公司要重点抓好质的提高,促进规范化运作。积极鼓励企业创办担保公司。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风险补偿备用资金,以弥补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损失。凡列入国家担保试点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
    (二十二)增强对全市金融机构工业信贷考核力度。促进金融机构扩大工业信贷业务。组织召开各类银企洽谈会,向金融机构推荐一批信誉和市场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和项目,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
     三、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
    (二十三)提升制造业的集聚度。加快生产力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到2010年,工业区工业销售收入占全市工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占全部工业的60%以上;上亿元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60%以上。 
    (二十四)鼓励工业区内工业项目用地选择年租制方式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租约期最长可为50年。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将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进区企业,或将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投资公司,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其标准厂房建设期间涉及的市及以下收取的规费一律减半。
    (二十五)提升工业区项目先进程度。高新技术项目工业用地依据项目技术的先进程度(分市级、省级、国家级三个等级),在项目建成后,按工业用地合同价格分别给予20%、30%、50%的奖励。外资工业项目根据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属于鼓励类的,在项目建成后,按工业用地合同价格给予30%的奖励。新成立、引进的生物医药、电子、机电一体化、信息产业、新型建材等内资企业或现有内资企业增加上述项目的,在项目建成后,按工业用地合同价格给予20%的奖励。
    (二十六)鼓励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向工业区集聚。对于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工业项目以及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工业用地合同价格给予50%的奖励。
    (二十七)积极提升工业区投入产出率和投资强度。小规模工业建设项目和现有规模下企业扩建项目原则上进入工业区的标准厂房,不再单独选址供地;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必须达到省有关规定,对于超出省有关规定20%的,从该项目达到标准之年年终,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工业用地合同价格给予20%的奖励;对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按市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城建配套费。    
    (二十八)加大对进入工业区企业的扶持力度。全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基金、风险担保基金、外贸出口基金的使用向工业区企业倾斜,重点支持工业区内企业的技术改造、高新技术发展、中小企业培育、产品出口等。
    (二十九)加大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经批准或确认的工业区,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回工业区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工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由其自行配套。工业区内企业建设期间涉及到的市及以下收取的其他规费一律减半,并由工业区管理机构统一代收。
    (三十)进一步规范工业区工业用地价格。工业区的工业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评估基准地价,由同级政府对外公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工业区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积极提高投资密度和投入产出率,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建设用地,各地应及时提供使用。建立年度供地率考核制度,凡上一年供地率达不到80%的地区,暂停办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并相应核减该地区的年度用地计划。
    四、营造外引内联新格局
    (三十二)进一步主动接轨上海,积极融入长三角经济体系。充分利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物流中心、开放窗口的地位,发挥我市产业优势和机制优势,主动配套服务、自觉错位发展,精心做好产业招商这篇文章,拓展工业发展空间,努力打造上海经济区南翼先进制造业基地、能源基地,在推进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创造出鲜明的台州特色。
    (三十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健全统一的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和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引导外资投向台州的“十大之都”建设。
    (三十四)引导和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业务。外贸企业兴办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高新技术、机电、医化产品和扩大加工贸易业务出口的,其出口总量超过上年实绩部分,分别予以奖励。引导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其保费支出最高可享受35%的补助。
    (三十五)引导和鼓励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对获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企业,以及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并有出口实绩的,分别予以奖励。
    (三十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出口企业参加经市政府认可的,由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类境外交易会、博览会,分别予以补贴。
    (三十七)建立健全产业保护预警系统,实现产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对出口企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应诉发生的相关支出,给予补助;年终对应对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方面表现突出的出口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三十八)鼓励企业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对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到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项目以及承接境外工程的企业分别予以补贴和奖励。    
    五、健全服务工业新保障
    (三十九)着力解决供电供水瓶颈制约。加强电力网架、电力基地和供水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供电供水重大工程建设进度。按照“先生活、后生产、保重点、顾一般”的原则,做好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抢建一批电源点。
    (四十)保障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用地的供给。设立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土地专项指标。每年在土地计划指标中市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土地专项指标,重点安排对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工业性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
    (四十一)加快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能。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下放和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调整规范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管理体制,扩大管理权限。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企业设立时除需办理安全、环保、规划、用地、消防等法定许可手续外,不再另设前置条件。放宽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一次性到位有困难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分三年注入。
    (四十二)大力发展生态型工业。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推广清洁生产,加强污染防治,推进总量控制,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制造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整治逐步淘汰一批高耗低效、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不断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和布局,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四十三)探索建立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评价体系和专家咨询制度。针对我市块状经济和优势产业的特点以及制造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做好台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评价体系的研究,提出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评价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家咨询组”,指导各地、各行业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对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和重大政策出台,充分听取专家和企业家的意见,使政策措施更科学、更切合实际。
    (四十四)加强对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坚持“工业立市”理念,积极营造合力扶工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工业经济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上来,配强分管领导;要逐步修订完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并抓好贯彻落实;各级要建立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同时要完善联系重点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重点跟踪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制度,定期走访,了解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六、附则
    (四十五)本意见所指的工业区,是指由省政府重新确认和审批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以及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业功能区。
    (四十六)本意见适用全市,但由市财政出资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各项奖励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和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意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意见。
    (四十七)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四十八)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认真抓好落实。
    (四十九)本意见由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解释。
    (五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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