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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 |
|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7 15:58:28 发布人: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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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文件号:路政发[2002]51号 发文日期:2002年6月19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全面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特作出以下决定。
一、把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放在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目标
推进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区增创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的必由之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既要引导企业引进、吸收、消化、开发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培育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又要加大我区传统产业的改造力度,嫁接和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工艺和装备,促进传统产业的全面升级。力争到2005年全区创办各类高新技术企业20家(其中省级以上6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100项以上。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均增长35%以上,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5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2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总体水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到2015年,初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基本实现我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
在机电一体化领域:重点发展特种轴承、特种电机、水泵及集机电一体的塑料加工机械、缝纫机械和高技术含量塑料模具以及车用、工业用各种自动显示、控制仪表等。在高效节能领域:重点发展节能型通风和制冷设备及零部件,节能莹光灯及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和高效燃油气锅炉等。在汽摩配件领域:应用先进技术、工艺,提高装配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技术附加值。在新材料领域:重点发展特种电线电缆、特种金属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及精细化工制品等。在电子信息领域:重点发展计算机软件开发、数字化电子元器件等。
在农业领域:进一步加快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海洋开发技术和高产增效节能技术的应用,大力推广农牧水产业优良品种,推动传统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转变。到2005年建成2个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基地。
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强化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为商业、外贸、金融、保险、咨询、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推进我区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
二、建立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信贷为支撑的多渠道的科技融资体系,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及技术创新项目的投入力度。
(二)建立以政府为组织引导,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依托,科技中介服务为纽带,自我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推进产学研相结合,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协作建立科技开发实体。到2005年,力争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研究所)60家,其中省级以上5家。
(三)快建设以“科技服务中心”为重点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速发展懂技术、善经营的技术经纪人队伍。努力为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技术、融资、对外协作交流、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四)加快培育发展技术创新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我区的工业、农业园区应不断增强和完善服务功能,积极创造条件建成具有“孵化器”功能的科技运行体系。高新园区应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加快开发建设,在体制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形成新优势,成为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五)建立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人才保证体系。按照路桥区《跨世纪人才发展战略》,通过各种途径鼓励和吸收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来我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及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积极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
(六)建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组织体系。成立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并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列为镇(街道)、部门责任制、政绩考核的重点。
三、 强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设立创新资金。区政府坚持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用财政补贴、技改贴息、有偿使用等不同方式,专门用于扶持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高新技术企业。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的)享受的优惠政策
1、优先落实土地指标,并享受路区委办[2001]109号文件“重点工业企业园区”地价政策;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有关交易税费,区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建设项目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缓缴散装水泥限袋费和墙改专项资金;属技改项目的,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资金。
2、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的),区创新资金及科技三项经费优先安排资助。
3、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金比例最高可达35%。
(二)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给30万元、10万元、5万无限 、2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展费用额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且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其当年入库税金比上年增长的区得部分,由财政单独提取,纳入区创新资金,专门奖励该企业技术创新(该企业两年内没有创新项目的不予奖励)。
4、高新技术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
5、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享有自营进出口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按浙政[1996]1号文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三)凡具备申报专利条件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应及时申请专利加以保护,经国家专利局授权后,区政府给予贴补,其贴补标准参照路政办[2002]63号文件。
(四)积极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鼓励电子信息等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嫁接,大力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全面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系统(CAD/CAM),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技术附加值。对应用CAD/CAM系统和CIMS系统先进的企业,经确认,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
(五)鼓励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进行更快捷、更简便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利用融资租赁的,区政府给予年租赁费2%以内的贴补。
(六)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结合,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共建研究所(技术开发中心),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凡列入国家级、省级及市级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拨给20万元、10万元及3万元的扶持资金,经区认定的研究所(技术开发中心),拨给开办经费1-2万元,并视研究开发情况酌情补贴科研经费。研究所(技术开发中心)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41号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七)鼓励区外企业来路桥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凡带高新技术成果来路桥实施转化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或高新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人才,经区科技局、人事局和财政局认定,享受路区委[2001]3号文件有关政策,并对引荐有功者给予奖励。
(八)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试和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九)为鼓励科技创新,对获技术创新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给5万元、3万元、1万元);获省技术进步优秀企业的,奖给3万元;列入国家级重点计划项目的奖给3万元,一般计划项目奖给2万元;列入省级重点计划项目的奖给2万元,一般计划项目(新产品试制计划除外)奖给1万元;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的奖给1万元。通过省、部级鉴定的新产品,奖给5000元;通过厅、市级鉴定的新产品奖给1000元;凡列入国家、省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金融部门优先安排技改贷款,并落实配套流动资金,区科技三项经费使用优先予以考虑。
四、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勘察所(技术开发中心)的认定和创新资金的合作,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工业经济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认定机构,开展本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研究所(技术开发中心)等认定工作,具体认定标准及办法另行制订。
五、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路政[2000]2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本决定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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