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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作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0-27 8:54:48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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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文件号:浙财建字〔2006〕120号    发文日期:2006年9月12日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宁波不发):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立项、管理的透明度,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农字〔2004〕19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2006年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立项指南,请各地按此要求认真组织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接到通知后,尽快组织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2006年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立项指南》范围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申报,并如实填写项目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

二、申报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以奖代补资金的企业和单位提供的材料须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2项的有关要求。指南中明确的其他专题项目,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另行申报材料。

三、经项目所属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财政局、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由各市财政局、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

四、申报材料一律用A4规格纸张装订,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和省中小企业局财务统计处各2份,项目申请表用电子邮件传输,邮箱地址:E-mail:xqjzj@mail.hz.zj.cn;其他材料一律邮寄。

  五、申报截止时间为2006年10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2006年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2.2006年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略)

3.2006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奖代补项目申请表(略)

附件1:

2006年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一、资金使用原则

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相对集中,加大对重点项目扶持力度。

二、支持的重点

(一)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重点培育和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优、创业发展。

(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重点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和信用担保成绩突出的担保机构做优做强。

(三)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扶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辅导、对外经济合作交流、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专业协会、中小企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建设。重点扶持成长型、初创型中小企业培训。

三、具体项目范围及条件

(一)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扶持项目

1.经省评价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2.主要用于成长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优、创业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贴。

3.各市、县(市)根据条件可申报1家扶持的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奖代补和中小企业融资平台补助项目

1.扶持对象是在省中小企业局确定的规范提升100家担保机构中,对风险控制好、制度建设全面、担保业务量大,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为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优良的担保机构,给予以奖代补。

2.除符合《暂行办法》的申报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年度累计担保在10000万元以上;(2)单笔担保平均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3)本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小于注册资本的2%,累计代偿实际损失额小于注册资本的4%(上述条件的统计时间为2005年12月底止);(4)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担保机构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已建立担保业务的运作规则。

3.按本年累计担保额的0.1%给予以奖代补,每个获奖机构以奖代补额度控制在10万元左右。奖励总额的80%可用于增加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20%可用于奖励为担保机构发展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

4.资助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小企业创业基地补助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已创建的、且被省中小企业局确认的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有成批量固定场所(含旧厂房),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有20家以上的小企业入驻孵化,安排就业人员在1500人以上;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入驻小企业创业成功率在90%以上;每年有2家以上培育成为规模企业;有专设的服务机构。

2.中小企业创业辅导补助项目单位,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批准设立的创业辅导机构,能积极参加省中小企业局组织的创业辅导活动,成绩突出。

3.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补助项目单位,必须是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为中小企业开展公共服务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机构。

4.省级中小企业专业协会补助项目单位,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协会成立在1年以上,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协会工作成绩突出,并承办了全国性行业会议及博览会等重大活动项目。

5.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中心补助项目单位,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确认的省级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机构;符合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一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服务业绩。

6.中小企业公共信息化建设补助项目的单位,必须是承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公共服务的机构。

7.中小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交流项目补助单位,必须是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对外经济合作交流活动、开拓国际市场有成效的企业。

(四)中小企业教育培训扶持项目

1.申报对象为实施“万家小企业培育计划”,提高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综合素质,承担小企业培育任务的培训机构。

2.各市推荐1家承担小企业培育任务的培训机构,按实际培训进入信息库的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申请补助资金,培训补助额为200元/人。

3.承担成长型中小企业高级工商管理培训的高校,补助资金按培训任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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