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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账户的开立
1. 存款人如实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和其他开户资料(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一并提交开户银行。
2.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3. 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4. 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银行和存款人双方权利和义务。
5. 领取银行预留签章卡片,办理预留银行签章手续。
6. 须报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应在接到开户银行通知后办理。
7. 妥善保管开户登记证,并按规定正确使用。
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1. 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的变更时:
存款人需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连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一同提交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存款人因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引起的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应在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时一并办理。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样式等相关证明文件。
2. 有下列情况之一,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 存款人如何办理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手续
--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到开户银行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其中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
--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在自接到开户银行发来的基本存款账户撤销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到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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