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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投资与规划处
审批对象: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审批方式: 单独授予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办理程序:
投资项目的法人提出申请—市、县(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初审—省经贸委确认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 1、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2、 免税申请表(网上申请)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其他需要的材料(如环保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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