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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投资与规划处
审批对象: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审批方式: 单独授予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第七条 从事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本条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对不需经经贸委审批,但从事《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投资抵免前,须经省级经贸委确认,然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2105号)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
办理程序:
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市、经济强县经贸委(局)初审—省经贸委确认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如环保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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