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的分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作为“视同C类管理企业”。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非“视同C类管理企业”的出口企业为“视同B类管理企业”。
二、各类企业的核销单申报
1、“视同C类管理企业”必须在出口退税申报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单证齐全申报”。
2、“视同B类管理企业”可以在申报出口退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单证齐全”申报,也可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核销单不齐”申报。当月只能采取一种申报方式。
采用“核销单不齐申报”方式的,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收齐核销单后按“核销单收齐申报”的序号将核销单单独装订成册,对收齐的核销单办理“核销单收齐申报”。
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申报核销单的,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税。
3、已办理“远期收汇”手续的单证申报按“核销单不齐申报”进行管理。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和浙江省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辅助软件要求,结合本地退税管理情况拟定)
发文单位: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文件号:[2006]014号 发文日期:20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