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级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附表1),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四、出口企业如因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五、退税机关审核时按有关审核规定作撤单或撤销退税申报处理,而造成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办理正式退税申报的。
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
(文件依据:国税发[2004]113号、国税发[2005]68号)、浙国税进便函[2004]8号)
发文单位: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文件号:[2006]014号 发文日期:20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