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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
作者: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6-11-1 9:50:29  发布人:yc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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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应当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一、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中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结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市级退税机关批准办理延期申报之外,企业须向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不得再办理退税申报。(文件依据:国税发[2004]64号)  

二、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单证,并于规定的 “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如果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结“免、抵、退”税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结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市级退税机关批准办理延期申报之外,企业须转入内销征税,不得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文件依据: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

三、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文件依据:国税发[2004]64号) 

发文单位: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文件号:[2006]014号    发文日期:20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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