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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实行按月申报,于次月申报期内集中一次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期同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0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申报期内申报(外贸企业申报期为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一月可以多次申报。(文件依据:国税发[200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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