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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本级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办法 |
|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7 20:50:50 发布人: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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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申报期的规定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实行按月申报,于次月申报期内(“免、抵、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逢节假日顺延,下同)集中一次办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申报期内按日申报。
第二条:申报期限的规定
出口企业应当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一)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中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结部分,企业须向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不得再办理退税申报。
(二)生产企业最迟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单证,并于规定的 “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到期日为上半月的,规定的申报期为当月;到期日为下半月的,规定的申报期为次月)办结“免、抵、退”税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结部分,转入内销征税,不得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三)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第三条:延期申报有关事项
(一)出口企业如因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二)退税机关审核时按有关审核规定作撤单或撤销退税申报处理,而造成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办理正式退税申报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四)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五)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向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第四条:纸质单证齐全(缺电子信息)的单证管理
(一)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
(二)对于纸质单证齐全、出口电子信息不齐的单证,由出口企业填写“纸质单证齐全申报备案表”交退税申报窗口备案。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无误后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在单证资料封面加盖“申报已受理,缺电子信息”章,单证由窗口工作人员集中保管。
(三)已列入备案的单证,出口企业可在出口电子信息齐全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外贸企业为次月1日至15日),凭原取得的“纸质单证齐全申报备案表”向退税机关申报。
第五条: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管理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本条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符合条件的当月提出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申请,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上一年度的内外销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生产性出口企业。对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
第六条:“暂不附送核销单申报”的管理
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外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下同),并按申报资料编号和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备查。180日内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出口企业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二年后,可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取得“暂不附送核销单申报”资格。
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按上述六点要求对企业进行申报监控和分析考核,根据企业整改、重新评定纳税等级等情况的考核,定期变更“暂不附送核销单申报”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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