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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处涉税事项告知服务书(3)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20:50:15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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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进告[2005] 3号
全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改为总局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在新、老办法转换过程中, 我市出口企业需要注意的二个问题: 
    1、新方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本次改用新方法的时间紧,以及我市具体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以企业实际按财务制度入帐时间为准划分,即本年1-9月入帐的出口销售按老办法办理单证申报,10-12月入帐的出口销售按新办法办理单证申报。2005年度的出口货物分别按新、老两种办法进行年终清算,有关数据调整事宜在年终清算中予以解决。 
    2、进料加工上期(9月底以前)结转的进口料件,在采用新办法第一次申报时,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应将结转数作进料加工模拟抵扣,反映在汇总表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第19、14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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