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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处涉税事项告知服务书(1)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7 20:49:12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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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进告[2005] 1号
台州市本级各出口企业: 
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将近结束,为了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应于2005年3月31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退税部门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2、出口企业在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结束后,应按2004年度清算的要求,在2005年4月10日前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年终清算报表,并做到数字准确,报送及时,手续完备。 
    3、在当前出口退(免)税进度加快的情况,严防骗退税的发生。出口企业对从江西省九江市和抚州市购进的货物要严格把关,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函调的有关规定,及时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函调手续。隐瞒不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是为企业用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提供结关信息查询及网上交单等操作功能。出口企业通过该系统经选择确认后,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数据。否则,国税退税主管部门将无法获取报关单信息,无法审核退(免)税。所以,新办出口企业要及时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交确认。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用户登陆本系统,选择“数据报送”功能,再进入“查询报送”或“选择报送”功能,系统自动提取该企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底账数据。 
    2.用户点击列表中的单证号码,可查阅相应单证的详细数据。 
    3.用户选择并点击准备提交的数据,使用“报送”功能,即可完成单据提交任务。 
    4.用户也可使用“全体报送”的功能将相关数据集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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