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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20:47:01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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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
退税申报期为每月十五日前(逢节假日顺延)。
 
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时,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完税凭证复印件;
2、与纳税申报表口径一致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时,提供下列资料:
1、经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正式申报软盘及相应纸质资料;
4、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
(2)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中远期收汇证明;
(4)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
(6)注明登记出口销售账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
(7)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工)贸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注明登记出口销售帐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5、正式申报软盘及相应纸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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