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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销)登记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20:46:33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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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出口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由于停业、合并、分设、破产、被撤销进出口权等原因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日前或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地点或其他情况变化涉及改变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的,应当先向原登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登记,并向迁达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确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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