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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应持相关证件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二、办理出口退税登记附送的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7、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流程及时限
出口企业应持相关证件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携带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退税登记并领取《出口退税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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