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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地税)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20:57:14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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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条件。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改变住所、经营地点;改变登记类型;改变核算方式;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改变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网址)。 
   
  2、登记地点: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3、变更登记期限及申报办理所需证件: 
  (1)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4、地方税务机关对提交证件、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并交回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对提交证件、资料不齐全或登记变更表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说明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5、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需作更改的,地方税务机关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即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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