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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国税)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20:56:20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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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年底前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包括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年检年审,不申请年检年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按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一、申请
    上年度12月31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年审公告期限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 (一式两份),连同如下资料呈交受理窗口。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4、发票购领证;
    5、上一年度企业的损益表、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申请表》。

    二、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一)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申请材料按如下条件进行审核,凡有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限额标准;
    2、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3、有无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4、有无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无连续三个月被列入《逾期未申报清册》或连续六个月被纳入《申报异常户清册》中;
    6、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六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受理窗口领取 年检年审结果。 
    对经批准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由税务管理部门在《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章,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
    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应缴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如为防伪税控企业,还应缴回金税卡、IC卡。

    三、注意事项
    1、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处于整改期间的纳税人,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按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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