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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国税)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7 20:55:27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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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3、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外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证明上加盖印章后,回原地税务机关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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