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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20:53:28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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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十五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申请
    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和营业执照被吊销或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迁出日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同时向税务登记窗口提供如下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等); 
    5、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涉外企业提供); 
    6、发票、发票购领证;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及设施: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②企业用金税卡、IC卡(指已纳入防伪税控的纳税人)。 

    二、税务机关核准
    纳税人正常注销的,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收缴证件、清缴发票、结清税款、有关资格注销等步骤,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三、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2、纳税人有在查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3、纳税人注销手续办结前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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