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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复业登记(国税)
作者:未知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20:53:05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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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经营期限内停业15天以上时(或停业后复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窗口提出停业(或复业)登记申请报告,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
    纳税人持《停业登记表》(或《复业单证领取表》),连同如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窗口: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2、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购领证》及未使用的发票。 
   
    二、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已清缴发票并收缴税务登记证件等涉税证件后,核准其停业申请,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给纳税人。
    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持《复业单证领取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手续,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证》等,纳入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三、注意事项
    1、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5天前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2、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3、纳税人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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