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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表上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如: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明的号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行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及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会计报表种类、低值易耗品摊销方式、折旧方式等。
一、申请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的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根据变更申请表的填表要求填写表格,经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将表格交税务登记窗口,同时依照以下不同情形提交附送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一)因工商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税务登记变更表》;
(二)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登记变更表》;
二、税务机关审核、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对纳税人填写的申请表格,审核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附列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纳税人按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注明的日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结果,涉及登记证内容变更的,登记窗口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缴纳变更登记工本费后,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变更表》。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的必须先缴销发票;
2、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3、纳税人经营地址发生跨征收区域变更(指迁出原主管税务机关)的,必须按照迁移税务登记程序办理跨区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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