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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国税)
作者:不详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7 20:51:53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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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按照纳税人不同的经济类型分为适用于内资企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于外国企业和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表》,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照,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领取适用于其他单位的《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按照税务登记表的填表要求进行填写,经负责人签章以及加盖公章后,将表格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窗口,同时附送以下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6、会计人员会计证及复印件;
    7、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8、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9、《税务登记表》;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其中“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1、5、6、8、9等资料(个体加油站还需提供7);“分支机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增加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外资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增加首席代表证书复印件、承包工程建筑许可证和提供劳动服务合同复印件。已在银行开户的申请人应提供全部银行账号证明及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审核、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对纳税人报送的表格进行分类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登记要求以及所附资料的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纳税人按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注明的日期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同时缴纳税务登记工本费,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三、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2、税务登记证件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损毁、买卖或伪造,登记证应悬挂在营业场所,亮证经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
    3、纳税人登记证如果遗失,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后再申请补发;
    4、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可对纳税人的登记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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