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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作者:不详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发布时间:2006-1-7 21:02:45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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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该文件的形式应是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全体股东盖章或者签字。股东是法人的应加盖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签署姓名。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齐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验资报告应明确载明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经注册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社团法人的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应当是《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均是自然人,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果是股东委派产生,应提交经委派股东盖章的对董事、监事的委派书;如果是选举产生,则应提交股东会的决议,该决议由会议的股东盖章或签署姓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因此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的载明其聘任经理事项的聘任书。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应是委任书、股东会决议或者载明国家投资部门或授权部门指定任职的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9.公司住所证明

租赁用房的,需提交房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复印件或有关房产权的证明文件及租赁协议。

股东作为出资投入使用的,则提交股东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或有关房产权证明的文件及该股东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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