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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
作者:未知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7 21:01:06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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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主管部门、政府授权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1.普通设立审批程序

登记管理法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主管部门的审批,主要是对企业的产品或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行业发展要求,以及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资源供应等条件的审核。它不同于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其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营业条件。

(2)国务院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企业实行集中的归口审批,不论哪个部门投资设立,不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需经某个部门集中审批,这就是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制度。

2.专卖、专营审批程序

凡是经销或销售特定商品的企业法人,必须再增加国家授权部门对专卖或专营企业进行的资格审查程序。

3.无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但涉及行业归口审批和专卖、专营审批的,仍须先行办理审批。

4.有关部门审批程序

企业在申请开业登记时,除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外,有时还需要经过其他一些部门审查同意。这些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称之的有关部门。如举办旅店业、饮食业、食品业、服务性行业等,除经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外,还应当经过当地卫生部门审查,卫生条件合格后,才能持有关文件、证件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二、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

1.开业登记程序

 (1)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2)登记主管机关接受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2.变更登记程序

(1)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或因分立、合并、迁移发生变更,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没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可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3.注销登记程序:

 (1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②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③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

(2)登记机关接受申请登记单位的注销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

(3)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程序

1、受理

(1)受理的概念及其条件:

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申请登记报告及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送交登记主管机关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对其进行初审。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备的方可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初审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属于登记注册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②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③《登记注册书》填写是否准确、清楚。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予受理。

受理后,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应在《登记注册书》有关栏目中签署予以受理的意见和受理时间。凡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应通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2、审查

(1)程序性审查内容包括: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

②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

③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是否具有审批资格。对不符合规定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审查工作人员应提出解决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指导申请人提交所需文件和补办手续。

(2)实质性审查内容包括:

①企业组织章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③企业经济性质是否与资金来源、财产所有权、分配形式、管理制度相一致;

④注册资金来源及构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⑤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和有与经营规划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专职人员;

⑥经营场所和设施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⑦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与其经营能力相适应。有专项规定的行业和经营范围,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经营范围用语是否规范等。

(3)实地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申请人所填住所、地址与实际住所、地址是否相一致;

②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生产车间、库房、营业室等)及生产经营设施与申报的情况是否相符合;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申报情况是否相同;

④从业人员、专职人员与填报情况是否相一致;

⑤注册资金是否真实;

⑥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

⑦特殊行业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或服务条件等。

3、核准

核准的行政行为是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在登记主管机关内部,以赋有审批职权的人员审批意见为准。审批人员签署的同意登记注册的意见,应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向企业发出核准通知书的依据。

对经审定认为不能予以核准登记注册的,处(科、股)长或局长应在《登记注册书》上注明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原因和理由,由有关人员填写核驳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

4、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登记单位,应分别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申请登记单位领取执照后,凭据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应将有关登记注册材料及时建立企业登记档案。

5、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统一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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