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市或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国内发明专利补助,由市、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放。国外发明专利补助由省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放。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补助范围;
3.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四)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一年度公布的发明专利授权量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向市、县(市)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下达补助的项目及经费,由市、县(市)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单位或直接支付给申请人。